《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,依据不同类别规则有最低的折旧年限。
关于企业会计核算选用的折旧年限只需不小于税法规则的最低年限,都是能够税前扣除的。若企业会计核算的折旧年限小于税法规则的最低年限,则需要做交税调增。
关于折旧年限的改变,税法并没做出制止性规则,原则上只需改变后的折旧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则的最低年限,也能按规则税前扣除的。
《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》第五十九条规则,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一经确认,不得改变。
《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》第五十九条规则,固定资产依照直线法核算的折旧,准予扣除。
企业假如会计核算选用的折旧办法不是直线法的,当折旧费用金额大于依照直线法折旧金额的,需要做交税调增;反之,则在税法规则折旧最低年限届满后做交税调减。
关于折旧办法的改变,税法也没有制止性规则,终究仅仅比较折旧费用金额,是否超越直线法折旧金额。
综上所述,折旧三要素中,税法仅仅清晰制止净残值不得改变;折旧办法与折旧年限都是能够改变的,仅仅改变带来折旧费金额超越了税法答应税前扣除的金额,就需要做交税调整。回来搜狐,检查更加多